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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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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 3022

内容简介

AQ 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1范围
AQ 3022-2008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AQ 3022-2008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AQ 3022-2008不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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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 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5.1.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
5.1.4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5.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8在铁路沿线(25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5.1.9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1.10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11动火作业前 ,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5.1.12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1.13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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