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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 30010

内容简介

HG 30010-2013 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1范围
HG 30010-2013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和《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的管理等。
HG 30010-2013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4.2安全防火要求
4.2.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4.2.1.1动火作业应办理《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和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应执行HG 30011和HG 30013的规定。
4.2.1.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2.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和管道等生产和储存装置及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和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和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和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4. 2.2执行。
4.2.1.4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和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和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和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4.2.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2.1.6在生产、使用和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4.2.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2.1.8在铁路沿线(25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4.2.1.9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和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4.2.1.10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4.2.1.11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和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4.2.1.12使用气焊和气割动火作业时,溶解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4.2.1.13电焊和气焊工作者应经过有关操作及安全技术教育,经过专门考试合格并能遵守电焊和气焊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本厂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否则严禁从事电焊和气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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