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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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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 30014

内容简介

HG 30014-2013 生产区域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1范围
HG 30014-2013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吊装作业分级、基本安全要求、安全检查.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和《吊装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的管理。
HG 30014-2013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检维修吊装作业。
4.4.2应分工明确 、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4.4.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和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4.4.4禁止利用管道、管架、电杆和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4.5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4.4.6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4.4.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允许解开吊装索具。
4.5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4.5.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4.5.2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4.5.3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4.5.4禁止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和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 -起的重物。
4.5.5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以及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吊操作。
4.5.6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禁止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和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4.5.7重物捆绑、紧固和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4.5.8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4.5.9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4.5.10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4.5.11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4.5.12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4.5.13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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