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信息

文件大小
117 KB
文件类型
.rar
文件等级
★★★☆☆
关 键 词
HG 3308

内容简介

HG 3308-2001 农药通用名称及制剂名称命名原则和程序
1范围
HG 3308-2001规定了农药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以及制剂名称的命名原则和程序。
HG 3308-2001适用于农药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以及制剂名称的命名。.
3.2农药制剂(单一和混合)通用名称的命名
通用名称应包括三部分,即有效成分含量、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和剂型。混合制剂的通用名称可采用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的词头(头几个字)或可代表有效成分的关键词组成。词头(头几个字)或关键词之间,插以间隔号以反映几元复配制剂。有效成分的排序一般应按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汉语拼音顺序进行。
3.3尚未确定中文通用名称的农药品种的命名
一律使用试验代号,并注明英文通用名的译名(音译或意译),但不能使用国外商品名的译名。
3.4国际性农药学术交流时的命名
可使用化学名称和英文通用名。
3.5申请在我国进行田间药效试验的国外农药品种的命名
一律使用该公司拟定的中文商品名或英文商品名的音译名,并注明英文通用名。
4命名程序
4.1农药新品种在小试完成并确认其药效后,方可提出通用名称。对我国创制的农药品种,研制单位应及时拟定通用名,包括中文及英文通用名。
4.2研制单位提 出定名建议并附产品的结构、化学名称、理化性质、制备方法、用途和毒性、药效资料,报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由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对其定名建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通知研制(提出)单位。对不符合命名原则的建议名,组织有关专家重新提出建议名并进行审查。
4.3对我国首创品种所定英文通用名,应由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向ISO TC81推荐。在ISO TC81认可前,可先在我国范围内使用。
4.4已有通用名称需更改时,更改单位应事先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理由,经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4.5凡已确定通用名称的农药品种必须按GB 4839的规定执行。即在科研、教学、生产、商贸、出版、广告及学术交流等领域,凡涉及到农药名称,都应该使用该标准规定的通用名。
 

如果觉得本站不错,就给站长打个赏吧,非常感谢您对站长辛勤付出的支持!

下载地址

It is AD

相关文档

It is AD

下载声明

    1.不要同时下载太多文档,否则服务器会死机;
    2.如果发现有的文档不能下载,请联系站长;
    3.本站提供的内容供学习研究之用,如用于商业用途,请购买正版。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