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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HG 20571

内容简介

HG 20571-2014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1总则
1.0.1化工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应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卫生方针,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遵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方针,以保证生产安全和适度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水平,促进企业,生产发展。
1.0.2HG 20571-2014适用于新建、扩 建、改建的化工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设计。
3一般规定
3.1厂址选择
3.1.1化工企业的厂址选择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489的要求。
3.1.2选择厂 址应根据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质因素以及飓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因素,采取可靠技术方案,避开断层、滑波、泥石流地下溶洞等发育地区。
3.1.3厂址应不受洪水、潮水和内涝的威胁。凡可能受江、河、湖、海或山洪威胁的化工企业场地高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并采取有效的防洪、排涝措施。
3.1.4厂址应避开新旧矿产采掘区、水坝(或大堤)溃决后可能淹没地区、地方病严重流行区、国家及省市级文物保护区,并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敏感目标保持安全距离。
3.1.5化工企业之间、化工企业与其他工矿企业、交通线站、港埠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 Z1附录B和《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 3093的要求,防火间距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规范的要求。
3.1.6化工企业的厂址应符合当地规划,明确占用土地的类别及拆迁工程的情况。
3.1.7厂区应与当地现有和规划的交通线路、车站、港口顺捷合理地联结。厂前区尽量临靠公路干道,铁路、索道和码头应在厂后、侧部位,避免不同方式的交通线路平面交叉。
3.1.8工厂的居住区、水源地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与各种有害或危险场所应设置防护距离,并应位于不洁水体、废渣堆场的上游和全年最小频率风的下风侧。
3.1.9化工企业厂址应依据当地风向因素,选择位于城镇、工厂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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