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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 KB
文件类型
.rar
文件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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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T 4891

内容简介

HG/T 4891-2016 硫化促进剂 二苄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锌(ZBEC)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橡胶与橡胶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助剂分技术委员会( SAC/TC35/SC12)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濮阳蔚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鹤壁联昊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连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凤霞、朱纪辉、屈军伟、焦瑞艳、郭艳萍。
1范围
HG/T 4891-2016规定了硫化促进剂二苄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锌(简称硫化促进剂ZBEC)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HG/T 4891-2016适用于以二苄胺、二硫化碳、含锌化合物等为主要原料制得的硫化促进剂ZBEC.
化学名称:二苄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锌
4.7.5允许差
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差值不得大于0.5%,取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
5检验规则
5.1出厂检验
表1规定的第(1)项~第(5)项为出厂检验项目。如用户要求,表1规定的第(6)项亦可作为出厂检验项目。
5.2组批规则
硫化促进剂ZBEC以同等质量的均匀产品为一批。
5.3采样
以批为单位按GB/T 6679-2003的规定采样。采样量不少于300g。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的磨口瓶(塑料袋)中,密封;瓶(袋)上粘贴标签,注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型号、批号、采样日期、采样人等。一瓶(袋)供检验部门检验,另一瓶(袋)保存备查。
5.4合格判定
硫化促进剂ZBEC出厂检验结果全部符合表1的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该批产品检验结果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表1的要求,应重新从同批产品两倍量的包装件中采样进行全项目复检,复检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表1的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标志
硫化促进剂ZBEC外包装上应有清晰、牢固的标志,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标准号、生产厂名称、地址、生产日期、批号、净含量等,并按GB/T 191-2008的规定标明“怕晒”和“怕雨”等标志。
6.2包装
硫化促进剂ZBEC用内衬聚氯乙烯(聚乙烯)纸塑复合袋包装,每袋净含量25kg或20kg。也可根据用户要求采取其他包装方式。
每批出厂产品都应附有一定格式的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标准号、生产厂名称、批号、生产日期以及5.1规定检验项目的检验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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